导 读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以下简称《意见》),走私、非法买卖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犯罪。
01|行为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关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意见》规定:“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首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往往能够起到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明作用,故应当作为认定的首要依据。
其次,也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判断,如:(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意见》主要规制的还是以制造毒品或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为目的,非法经营麻黄碱类复方试剂的行为。正当药品企业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合法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或其他犯罪,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02|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认定为制毒物品的种类及数量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由麻黄碱类物质和其他成分混合而成的药品制剂,其中的麻黄碱类物质才是制毒物品,才能够制造毒品,直接按照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数量定罪量刑可能导致量刑过重,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意见》中明确:“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
因此,在按照制毒物品犯罪处罚时,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所含麻黄碱类物质的数量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数量才能认定为制毒物品的数量。同理,据以认定的制毒物品种类也应当是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所含有的具体麻黄碱种类。
关于数量计算方法,对于正规厂家出产的成品药剂,可以按照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列明的成分、含量进行计算,对于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则需要进行含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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