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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兼职”充当“红包手”,小心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5-01-03 20:55 浏览: 605 次 字号: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非法引流已然成为网络犯罪黑产链中的重要环节。近期,出现一批以微信随机发送红包吸引群众加入指定的“红包群”,进而引诱被害人进入下一步电信网络诈骗圈套的案件。诈骗分子以发送一个红包就能获利几元钱的方式招揽大量“红包手”,为上游网络诈骗团伙引流拉人。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充当“红包手”以发送红包为诈骗分子非法引流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家中经网友介绍添加一QQ群,领取上家发送的任务后被拉入发红包的引流微信群,被告人杨某伙同家人黑某(另案处理)按照上家指定金额和数量向微信群内发送红包,引诱潜在被害人进入下一步的诈骗微信群,期间杨某与黑某的微信多次被风险管控并提示涉嫌违法活动。经鉴定,2022年2月7日至2023年6月10日,杨某通过微信发放红包417次,1761人领取红包;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黑某微信发放红包483次,2167人领取红包。2023年1月13日,经黑某的微信发红包引流后,被害人王某甲被网络诈骗66784元、王某乙被网络诈骗273708元。2022年11月,被告人杨某按照上家要求为发送红包引流人员结算工资,每日佣金为100-15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通过本人及黑某的支付宝、微信为上述人员结算工资共计555万余元。被告人杨某自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共获利4万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扣押被告人杨某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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