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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与借款型诈骗罪的交叉区分与认定

2025-01-03 21:04 浏览: 1,034 次 字号: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是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多表现为以借款之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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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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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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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点

1、证据收集: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行为的证据往往难以获取,如双方的交流记录、资金流向等。

      2、数额标准:不同地区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明确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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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型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

(一)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同

       借款型诈骗通常会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行为人通常会编造一个生活中的事由,向对方借款,并通常会承诺还款以及利息等事项。

       普通诈骗是使用欺骗方法,虚构身份、虚构项目,以让对方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生活中常见的购物诈骗、电信诈骗等等。

 (二)通常发生的场景不同

         借款型诈骗通常出现在熟人之间,对方会基于双方之间关系的信任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普通诈骗通常发生于陌生人之间,会以受害人身边亲友、物美价廉的商品或高昂的回报等作为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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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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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2、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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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难点

      1. 主观目的判断:区分借款人是真正的资金周转困难还是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这较为复杂。借款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解释未还款的原因,难以确定其真实意图。

      2. 借款用途:借款人声称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难以查证,可能存在虚构用途的情况。

      3. 还款意愿和能力:判断借款人是否有还款意愿以及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存在难度,有时借款人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的还款行为或承诺,但实际上并无实际履行能力。

      4. 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民事借贷纠纷和借款型诈骗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有相似之处,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区分,避免将普通的民事纠纷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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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一)明确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

        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故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需要明确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从而避免借出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问题。

(二)清楚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准备偿还贷款的重要因素。

       在许多诈骗案中,借款人会编造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债权人以为自己还具有还款能力,但在拿到借款后大肆挥霍,导致无力偿还。

       在实务中债权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对借款人有充分的了解以及清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在借款时就及时认识到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有偿还的意图,从而决定是否进行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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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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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虚构与其合伙投资某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再卖给某医院能够获得高回报收入的事实,于2018年5月28日骗取乙、丙人民币100万元,甲与丙签订有关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之后,2019年2月13日,甲又虚构要给合作的医院院长“送礼”,以便医院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的事实,骗取丙、乙美元1万元,甲向丙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2019年当月月末偿还。后甲迟迟未按约偿还款项,被害人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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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甲以其虚构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即使甲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双方之间也并未形成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观上,甲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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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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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为某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在该公司购买 100 万元的理财产品。该投资公司因为拖欠税款、第三人债务银行账户被冻结。甲对乙谎称其有能力兑现乙之前在公司的投资及高额回报,虚构其在境外账户内有大额存款的事实,以兑现投资回报需补缴公司拖欠的税款、解决诉讼纠纷以解冻账户、个人需要偿还信用卡以不被抓等理由,多次向乙借款 480 多万元。甲为了让乙相信其有还款能力,伪造了账户存款截图、转账截图等证据。甲将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仅有 10 万元用于补缴税款。乙多次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以各种理由拖延,截至报案前,甲仅归还了3 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甲构成“借贷型”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 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并责令甲向乙退赔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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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在本案中,甲在其个人及公司均入不敷出、负债累累的状况下仍虚构自己具有还款能力,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以补缴税款、解决诉讼纠纷以解冻公司账户,或者个人需要偿还信用卡以免被抓为由,从乙处借款;为使乙相信自己具有还款能力,甲采用了伪造账户存款余额截图、转账截图等方式骗取乙的信任;乙基于相信甲具有还款能力,出于尽快解决问题、解冻账户、收回自己投资款的目的,将钱款借给丙;甲向乙隐瞒了其实际将取得的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公司其他投资人,虚构补缴税款后账户解封即可还款的事实;经乙多次催要,甲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乙的钱款,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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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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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甲等人通过签订空白合同、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手段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乙的朋友丙多次向甲等人借款。2016年11月,丙再次向甲等人借款时,甲告知丙可使用虚假房产资料办理抵押贷款,并要求借款人需有佛山或广州户籍。由于丙不具备前述户籍条件,因此请乙以其名义帮助借款。乙说其仅配合丙借款,应由丙自己还款。乙将其居住的房屋地址及结构等情况发给丙后,丙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产权人为乙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虚假资料。甲等人明知丙系实际借款人且丙提交的房产资料虚假的情况下,仍同意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高达37.5万元(实际借款7.8万元)。后因丙未足额偿还借款,甲等人以丙、乙诈骗为由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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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在本案中,乙主观上是为了帮助朋友丙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甲等人对乙提供的虚假资料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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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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