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元祥等人无医师资格,非法制售不明成分中药制剂,销售金额达千余万元,致部分患者病情恶化。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侯元祥六年有期徒刑及千万罚金,其行为不构成诈骗或销售假药罪。
2024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侯元祥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元祥等人无中医医师资格,购买无药品合格证的中药材,且故意购买药渣、药末,熬制药方成分不明的自命名中药制剂,不区分病因病情,销售给不同癌症患者和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部分患者延误诊治、病情恶化,销售金额达1千余万元,系借中医诊疗之名,行非法制售药品之实,严重扰乱中医药管理秩序、损害中医药声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侯元祥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涉案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及成分不明,且涉案“抗癌”药品系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罪。
一、侯元祥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侯元祥案中,其行为是通过非法制售药品来获取利益,属于非法营利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他虽有虚构身份等行为,但目的是为了推销其自制的中药制剂,并非单纯骗取他人财物后占为己有。其交易是基于提供所谓的 “药品” 来获取钱财,不是以完全无价值的东西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诈骗罪中通过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典型特征。
二、侯元祥为什么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9 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删除了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按假药论处的规定。所以,仅因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不能再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删除“按假药论处”情形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并独立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外。该罪名主要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如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等,其核心在于维护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妨害药品管理罪是一种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侯元祥私自熬制的 “抗癌 1 号”“抗癌 2 号”“野生心脑汤” 等中药制剂,虽药方来源及成分不明,但无法直接认定为 “假药” 或 “劣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制剂中含有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或者该制剂属于麻醉药品等特定药品类别,也不能证明其被使用后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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