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事关国家根本利益和人民福祉。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阿六(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阿六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一名境外人员,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码头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索军港内军舰信息,包括照片、出港时间等,通过聊天软件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阿六通过支付宝接收对方给予的酬劳41笔,合计人民币49590元。经鉴定,阿六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有1项是机密级军事秘密。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六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一些境外敌对势力想方设法刺探我们的国家秘密,获取我们的情报,进而危害我们的国家安全。同时,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招聘、网络交友等社交软件成了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温床。他们往往以求职招聘、学术研究、商务合作、交友婚恋等种种名义掩护,欺骗、勾联安全意识薄弱的人,极具诱惑性和误导性。对此,希望广大网友擦亮眼睛,提高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所指境外机构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境外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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